摘要: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三路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某宠物店内被别人持刀威胁。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李某前期曾带自己的宠物猫来这家宠物医院进行诊治,后因为治疗的问题与医生产生分歧。随后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
近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三路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其在某宠物店内被别人持刀威胁。
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经了解,李某前期曾带自己的宠物猫来这家宠物医院进行诊治,后因为治疗的问题与医生产生分歧。当天李某就宠物猫治疗的问题再次来医院协商,协商中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便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对医生进行威胁。
随后民警将李某传唤至派出所。经进一步调查,李某的匕首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当日李某怕自己“维权”吃亏,于是携带匕首到宠物医院以壮胆气。
经询问,李某对自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日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示:
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至第7条的规定,管制刀具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均有法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